工傷逾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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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逾期申報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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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或逾期債權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一)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二)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三)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四)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因此,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並不導致其債權消滅的後果,在破產財產分配完成前仍有補充申報債權而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因此,逾期申報的債權不因超過申報期限而導致其實體權利的喪失,而僅僅是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喪失以及部分實體性權利暫時凍結行使。

法院在受理房地產企業的破產申請之後,會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破產企業的債權人,而債權人也要抓緊時間,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債權進行申報。雖然説逾期未申報債權不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消失,但可能會造成一些實質性權利的暫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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