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是否可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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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是否可重新申報?

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是否可重新申報

可以,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區分是否屬於破產程序而分別有不同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如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在非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對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二、公司破產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註銷登記。

三、公司破產所需材料:

債務人(擬破產企業名稱)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

(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總體來説,在企業破產倒閉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債權申報期及時的申報債權,逾期申報有可能會影響到債權人的相關權益的。因為,隨着之前的債權申報,清算組織可能已經制定了相關的清算方案,越晚申報的,可能公司有能力清償的債務可能也就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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