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鑑定需要哪些步驟?
一些醫院管理水平不高,醫護人員業務素質差,這樣就容易發生醫療過失,導致患者發生新的人身傷害。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患者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更好的確定傷殘情況,這樣也可以為確定賠償金額提供依據。那麼,醫療過失鑑定需要哪些步驟?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醫療過失鑑定需要哪些步驟?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二、醫療過失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1、“專業判斷”的原則
法官依法而有權威,鑑定人則因具備專門知識而有權威。遵循“專業判斷”的原則是司法鑑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在醫療過失鑑定中,此點尤為突出與重要。
2、以“注意義務”作為醫療過失判斷的基本準則
一般侵權法上把過失定義為對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法規及社會日常生活所要求的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時應當慎重留心, 以避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責任。
3、以“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為審查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7 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是判斷醫方醫療過失的審查原則。筆者認為,上述原則的另外一種表達方式是:判斷某種醫療行為是否“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
綜上所述,做醫療過失司法鑑定通常由專業的醫療管理機構完成,醫療過失鑑定需要按照一定步驟進行,包括提出委託,鑑定機構受理、對醫療過失案件進行初次鑑定、複核鑑定,最後公佈鑑定結果。如果不是很複雜的鑑定內容,通常一個月內鑑定機構可以出具鑑定意見書。患者對其不服的話,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