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與慈溪市XX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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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X,職業不詳。

吳X與慈溪市XX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樑XX,福建XX律師。

被告:慈溪市XX廠。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五姓點村環城東XX。

經營者:秦XX,該廠廠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X與被告慈溪市XX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吳X於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吳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X負擔。

審判長宋妍

代理審判員祝芳

人民陪審員楊勇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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