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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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4)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9號
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
委託代理人嚴忠澤,上海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諸永琪,上海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大洋殼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華。
被告上海長河機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華。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趙建剛,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大洋殼體有限公司、上海長河機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以需要補充調查為由,於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可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150元,由原告嘉興某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壽仲良
代理審判員 凌宗亮
人民陪審員 馬慧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