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出現工傷事故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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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單位出現工傷事故賠償處理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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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發生生產事故,承包單位如何擔責


實踐中,由於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問題,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聞不問,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類似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此,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首先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無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如何劃分,作為發包單位、出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這是其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免除或者轉嫁給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在協議中轉嫁義務的,相關條款無效。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求其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的職責很多,包括施工準備責任、及時報告責任、保障質量安全責任和工程交付及驗收責任等。當外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都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作為發包方,應該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將承包單位的義務規定好,以便出現糾紛的時候有解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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