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死冤假錯案申訴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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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死冤假錯案申訴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複查冤假錯案申訴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複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並製作閲卷筆錄。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鑑定意見,認為需要複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第二十九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複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瞭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複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複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 複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刑事申訴複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後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於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複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複查,複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説明情況。

冤假錯案的案件決定了受害者的清白和名譽,對受害人自身的心理健康的危害也是非常嚴重的,雖然國家會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但是受過的陰影會一直存留在自己的心中,所以在處理調查案件的時候,相關調查人員一定仔細調查,不能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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