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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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內容不能作為單一的證據,微信只能作為輔助證據。提供電子證據一方會通過公證、鑑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予以補強,但由於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認證規則,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電子證據被修改的可能性大,另外,就證明效力而言,如果雙方有一方不承認微信聊天內容,提出一方就必須舉證交流對象的身份,否則,這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是有影響的。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嗎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案件的當事人在遞交證據時,必須在案件的舉證期內,一旦超過舉證期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案件證據的收集了。案件的證據如存在虛假、偽造等違法行為時,還應該按照的證據造成的後果,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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