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港澳台居住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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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港澳台居住證辦理

居住證在從前是叫做暫住證,個別大城市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逐步的在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而後來,為了加強管理,我國統一出台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對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的完善了居住證的規定,同時也將之前的暫住證正式改名為居住證。然而,在不同的城市要想辦理下來居住證,其實也要看當地實際是如何規定的,畢竟此時城市的情況不一樣,就會造成具體的要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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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港澳台離婚案件怎麼辦理

涉港澳台胞訴訟離婚登記1、涉港澳台訴訟離婚登記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願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2、涉港澳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1)輔怠滇幹鄄妨殿施東漸港澳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乙、大陸一方與港澳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港澳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三、涉港澳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1、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港澳台灣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港澳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港澳台灣地區當事人從港澳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港澳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3、港澳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港澳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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