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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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制定《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學廳[2018]12號

頒佈時間:2018-11-23

實施時間:2018-11-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加強對面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招收研究生(以下簡稱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職責

(一)教育部負責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研究制定相關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相關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負責領導本地區招生單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區、市)教育廳(教委)負責對本地區招生單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各省(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地區招生單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並督促落實相關招生工作。

(三)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單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項工作。命題、制卷、機要寄送、閲卷等有關考務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門具體負責;招生宣傳、錄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門會同港澳台工作辦公室進行;被錄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學期間的教學工作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院(部、處)負責;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港澳台事務的部門負責。

(四)教育部委託北京、廣州、香港、澳門4個報考點負責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宣傳、報名和初試的組織工作。報考點負責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負責複審並確定考生的報考資格。招生單位和報考點均不得委託中介機構開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代理報名等相關工作。

(五)廣州報考點負責協助香港、澳門報考點做好在廣州期間考前試卷接收、整理、保密保管、免檢鉛封以及考後試卷回收、機要郵寄等考務工作,並協調當地相關部門提供工作所需便利和保障。有關事宜由三地報考點具體協商。

二、考生報考資格

報名參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考生所持身份證件須符合以下條件:

1.港澳地區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

2.台灣地區考生持①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②《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

(二)考生學業水平須符合以下條件:

1.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須具有與內地(祖國大陸)學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2.報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須具有與內地(祖國大陸)碩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三)品德良好、身體健康。

(四)有兩名與報考專業相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學者書面推薦。

(五)報考法律、工商管理、臨牀醫學等專業研究生,還應符合內地(祖國大陸)當年招收相關專業研究生規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具體由招生單位確定並公佈。

三、考試招生及學習方式

符合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報考資格者,既可參加內地(祖國大陸)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也可參加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入學考試科目不設思想政治理論。

內地(祖國大陸)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由各報考點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招生單位既可使用國家下達的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數由招生單位自主確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讀制)兩種。

四、學費及獎學金政策

港澳台研究生在學期間相關收費標準和待遇與內地(祖國大陸)研究生相同,各招生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港澳台研究生在學期間可根據研究生獎助政策有關規定參加本招生單位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

各招生單位應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139號)及《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140號)規定,接受港澳台地區研究生申請有關獎學金。

招生單位須將設立的港澳台研究生獎學金及經批准的收費項目標準在招生簡章中明確。

關於為港澳台研究生設立獎學金情況,考生可向招生單位諮詢。

五、招生單位及招生學科專業

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授予權,師資、教學、住宿及其他條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招生單位,經主管部門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後,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區招收研究生。

申請開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招生單位,應於初次招生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將申請備案報告報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高校學生司。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或備案的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可面向港澳台地區招收研究生。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名稱及代碼要嚴格按照內地(祖國大陸)當年招收研究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報考點

報考點所在單位、地址及聯繫方式如下:

北京: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聯繫人:秦彥超

地址:北京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郵政編碼:100081

電話:010-68945819,圖文傳真:010-68945112

廣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聯繫人:陳瑤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69號,郵政編碼:510631

電話:020-38627813,圖文傳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學術交流中心 聯繫人:鍾惠娟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號聯合出版大廈14樓1404室

電話:00852-28936355,圖文傳真:00852-28345519

澳門: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聯繫人:鄺子欣

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5-7樓

電話:00853-28345403,圖文傳真:00853-28701076

七、招生辦法及程序

(一)發佈招生簡章

各招生單位要在“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區招生信息網”(網址:,以下簡稱“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公佈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信息及相關要求。

(二)報名

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併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繳納報考費。

網上報名的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聯繫電話:010-82199588。現場確認工作由各報考點負責組織進行。

1.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全天24小時接受網上報名。

(2)考生應在規定報名時間登錄“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並按規定上載電子照片。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

(4)考生應認真瞭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要求選擇填報志願、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要求、網報信息填寫錯誤或填報虛假信息造成後續不能現場確認、考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均應按報考點要求對報名信息進行現場確認,現場確認須在2019年1月10日前完成,具體時間由各報考點自行確認和公佈,逾期不再補辦。

(2)考生現場確認時應按規定提交本人網上報名編號、有效身份證件、學士學位證書或碩士學位證書(應屆畢業生可於錄取前補交,但須提交應屆在讀證明原件)或同等學歷文憑,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3)考生應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和電子照片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4)考生應按報考點要求繳納報考費。

(5)報考點打印《考生報名信息確認表》,考生簽字確認後交報考點留存。

(6)考生應按報考點要求提交相關報名材料副本。

考慮到藝術類等專業招生的特殊性,凡報考藝術類等專業的考生,須到報考的招生單位進行現場確認(或函報確認)並參加考試。具體要求可諮詢招生單位。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不得准予其考試。

(三)打印准考證

考生應當在2019年3月20日至4月14日期間,憑網報用户名和密碼登錄“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下載打印准考證。考生憑下載打印的准考證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參加初試和複試。

(四)命題和印發試卷

1.命題

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命制,試卷由招生單位自行印製。相關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命題難度要和內地(祖國大陸)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難度大致相當,命題其他具體要求原則上與內地(祖國大陸)的相關要求相同。試題的表達方式及用詞,要注意通用性,導語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題。

各招生單位要加強對命題工作的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命題、審題規章和程序,明確各環節責任人,保證命題質量。命題內容要認真審核校對,避免差錯。所選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命題人員要簽訂《命題責任書》,保守工作祕密、確保命題質量。

招生單位除制定考試大綱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劃定考試範圍,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

2.試題的封裝及郵寄

招生單位應嚴格按以下要求辦理試題封裝和郵寄工作。

(1)準確編制《面向港澳台地區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情況彙總表》。彙總表要一式兩份,一份寄送相關報考點,一份本單位留存。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招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考生本人,並在彙總表考生編號欄內填寫“不準考”三個漢字。

(2)規範印製試卷和答題紙。試卷須使用60克以上白紙印製,並確保內容清晰工整,不得手寫。試卷的格式要統一、規範。答題紙由招生單位統一印製提供。

(3)將試題用三層信封封裝,並通過機要郵寄。具體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試題和答題紙,經核對無誤後分別裝入小信封密封,小信封封面要寫明考生編號、考生姓名、招生單位名稱、報考點名稱、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

中信封:將裝有同一考生各科試題和答題紙的小信封裝入中信封密封,中信封封面要註明“機密”“試題”字樣,並寫明考生編號、考生姓名、招生單位名稱和報考點名稱。

大信封:招生單位將本單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一份《面向港澳台地區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情況彙總表》裝入同一個大信封,在大信封封面註明“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並寫明收件人單位、姓名。

在北京報考點應試考生的試題和答題紙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封裝,並以機要方式於2019年3月15日至30日期間寄到北京理工大學報考點,試題接收人:秦彥超。

在廣東、香港、澳門報考點應試考生的試題和答題紙均應分別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封裝,並以機要方式於2019年3月15日至30日期間統一寄到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報考點,試題接收人:陳瑤。香港、澳門報考點的試題將有專人轉送,試題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門報考點。

(五)初試和評卷

1.初試科目

報考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科目為外國語(滿分值為100分)及管理類綜合能力(滿分值為200分);報考其他專業碩士研究生,初試科目為一門外國語(滿分值為100分)和兩門業務課(滿分值均為150分)。報考博士研究生,初試科目為一門外國語(滿分值為100分)和至少兩門業務課(滿分值均為100分)。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個別科目如建築設計可多於3小時,但不得超過6小時)。

2.初試地點

初試地點由各報考點根據考生報考情況進行安排。藝術類等專業的考試由招生單位自行安排。

3.初試時間

2019年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9年4月13日至14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安排在4月14日9:00—15:00進行。

4.初試期間,報考點應將缺考和違規考生情況在《面向港澳台地區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情況彙總表》中註明,並將本彙總表(單封一信封)和缺考考生試題一同寄回各報考招生單位。

5.評卷工作由各招生單位參照內地(祖國大陸)研究生招生考試評卷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

初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

(六)複試

複試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及綜合素質等,是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招生單位在複試前應對考生的身份信息、學歷(學位)證書、報名材料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推薦信由考生在複試時直接遞交招生單位。

複試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要求由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規定自行確定,並通知考生。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原衞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開展實施。

(七)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考生的報名資料、初試和複試成績、體檢結果等,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錄取名單。錄取標準原則上與內地(祖國大陸)考生相同。

錄取名單和錄取數據庫,由招生單位於2019年5月31日前報送所在省(區、市)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彙總後按規定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同時,招生單位將錄取名單通知有關報考點,並將錄取通知書直接寄發考生本人。錄取名單納入教育部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範圍。

新生應按招生單位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報到入學。具體時間由招生單位在錄取通知書中註明。新生報到時,由招生單位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應按時報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須向招生單位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根據就讀專業的不同,全日制碩士生的學習年限為二年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年。非全日制(兼讀制)碩士生或非全日制(兼讀制)博士生的學習年限不超過五年。

課程學習合格、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可獲相應的學位證書。

八、違規處理

對在報名、初試、複試、錄取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應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由招生單位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學籍、學歷、學位。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因管理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試題失密泄密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責任;對考務工作存在嚴重問題、複試走過場的招生單位,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對屢次發生問題,影響招生工作聲譽的,將給予暫停或停止招生處理。

招生工作中,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委託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九、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內地(祖國大陸)當年招收研究生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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