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面租房怎麼寫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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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面租房怎麼寫居住證明?

一、在外面租房怎麼寫居住證明?

一般物業給業主(購房合同或者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開具的是業主在本小區居住的證明,然後由業主去轄區社區居委會或派出所開具正式的居住證明。要是所用的居住證明是業主房屋的同住人員,還要帶户口本的。

居住證明書的書寫步驟

1、首先寫居住證明標題。

2、寫明被證明人的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户籍所在地等等信息。

3、寫明被證明人,居住在本轄區的起止日。

4、按慣例必須書寫“特此證明”。

5、最後是證明人蓋章或者簽名,並寫清證明日期。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在哪裏開

(1)居住證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申領人領取居住證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發居住證。

(2)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證表面的視讀信息和居住證內芯片載入的機讀信息。視讀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相片、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信息。

(3)《居住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證》簽發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變更登記。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依據法律規定,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就可以開具《居住證明》。申辦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房屋租賃協議或者有關居住證明等材料。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同時,經查驗手續合格的,現場予以辦理。瞭解《居住證暫行條例》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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