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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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户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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