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人死亡退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1、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並將個人賬户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
2、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户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託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4、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税。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人死亡退多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