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辦理需要的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1、身份證複印件(正反兩面複印);
2、沒有辦理二代身份證或二代身份證丟失的參保人員,需要提供本人户口頁複印件;
3、特殊人羣需要提供特殊證件複印件(如:傷殘證、工傷證、低保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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