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女方的財產會不會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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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女方的財產會不會被強制執行
丈夫欠債女方的財產會不會被強制執行
丈夫欠債一般不能對妻子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丈夫欠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丈夫的部分。
判決書中若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則債務的性質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雖然法律規定對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確定的主體以外的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主體,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隨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所以,當債務是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不應當將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也不能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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