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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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怎麼認定
危險物品肇事罪怎麼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侵犯對象是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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