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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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罰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

(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後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

(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後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只限於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後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3)前者嚴重後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後者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危險物品肇事就是屬於違反了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對於此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但執法人員在處罰上面也會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認定,一般輕者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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