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停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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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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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收取交通事故處理費。交通事故處理費應當上繳財政部門。收費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5月11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規定:

(一)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結案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處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費。

(二)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

1、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800元,負主要責任的600元,負同等責任的400元,負次要責任的200元。

2、特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1000元,負主要責任的700元,負同等責任的500元,負次要責任的300元。

3、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3倍收取。

4、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影響交通事故調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

(三)對確有實際困難、無能力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

(四)交通事故處理費由繳納人(方)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案時一次交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增收應繳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交通事故處理費支出範圍:

1、用於補充購置勘驗現場的勘驗箱、照相機以及為檢查鑑定所需的日常費用。

2、補充處理交通事故的車輛維修費和燃料費。

3、補助因調查偵破逃逸案件或疑難交通事故所需的調查、偵破、鑑定論證等費用。

4、支付為處理交通事故而委託其他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檢驗論證的有關費用。

5、獎勵檢舉和協助查緝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員的費用。

6、事故處理工作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

(六)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七)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擴大交通事故處理費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户儲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違者分別由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調解費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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