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質押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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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合同糾紛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
你好,關於股權質押合同糾紛 是這樣的,1、用虛假標的的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第三人對質押標的的虛假有過錯,應當在因其過錯形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

2.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3、質押人出具質押擔保併成就合同目的後,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4、金融機構未盡對質物權屬審查義務的過錯責任

5、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時未予充分注意,未採取向出具存單的銀行核押或詢問等有效措施,對簽訂無效質押合同存在重大過失

6、以經過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進行質押的,不得以存款關係的瑕疵對抗質權人,質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行使質權

7、用以質押的存單如系公款私存,是否影響質押的效力

8、以國債出質的,質權自國債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9、質權人明知處於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户存在着潛在風險仍接受的,應對因質押物價值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10、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滿1年的發起人股權質押擔保有效

11、設定質權的股權因公司增資擴股導致出質人持股比例縮減的,質權人應以縮減後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2、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質押關係時,擔保人未提出反訴的,其關於債權人應當賠償其股權證貶值損失和以此衝抵債務並退賠剩餘部分的抗辯,不予支持

13、主合同的履行及其爭議解決情況並非判斷作為從合同的股權質押合同是否解除的唯一根據,在足以證明案涉質押關係業已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關於股權質押合同糾紛應等待主合同糾紛裁判後處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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