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聯絡站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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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 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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