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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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法律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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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後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其附隨於主債權債務關係,沒有主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擔保關係也就沒有了存在以及實現的可能和價值。體現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就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就歸於無效。同樣的道理,在擔保物權中,主債權債務關係無效後,其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存在了。根據擔保關係的附隨性,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也歸於無效。我國擔保法第五條對此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本條第一款在擔保法的基礎上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擔保合同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只是一般規則,並不是絕對的,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可以作為獨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債權債務合同效力的影響。

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雖然不存在履行擔保義務的問題,但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並非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的道理,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對合同的無效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裏的“相應的民事責任”指當事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民事責任。例如,擔保合同無效完全是由於債務人的欺詐行為導致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造成的,則過錯完全在債務人,責任應完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擔保合同,如果被確認無效的話,那麼將有可能產生的責任是屬於締約過失責任。還有就是因為合同無效之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及時的返還,具體大家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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