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問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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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問題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食品抽檢問題。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准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除了以上2個文件外,還可以參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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