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夠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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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夠立案標準

本站網小編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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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怎樣?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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