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事件刑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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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事件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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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風險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裏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粧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氾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説,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概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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