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分為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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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分為幾個方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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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的問題,想知道犯罪構成分為幾個方面?

關於犯罪構成分為幾個方面的問題,一般來説對犯罪構成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一般認為,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分則性條文就單獨的既遂犯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總則性條文以基本
的犯罪構成為基礎並對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這種分類原本是日本等國刑法理論對構成要件所作的分類,現在也被引進了我國的刑法教科書。根據這一分類,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以單獨的既遂犯為模式;基本犯罪構成是由分則性條文規定而不是由總則與分則統一規定;分則先設定了完整的犯罪構成,總則後來又取消了其中的部分要件。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這一分類最先由德國學者威爾採爾所倡,具有一定意義。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之間的關係等進行識別。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主要表現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定時,才成立犯罪。這兩類現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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