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 -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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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拘留不算犯罪,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也就是説“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而本題中所指的“犯罪”可能用詞不太準確,大概是指“刑罰”的意思。“刑罰”的種類規定在《刑法》中。主要規定在該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