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支機構自行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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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支機構自行清算報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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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本條第1款明確,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例如,對於公司法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登記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其他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以及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以上法律、法規進行登記。

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但與法人內設機構不同,分支機構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機構。分支機構通常有自己的名稱、場所、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以及從事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建立符合規定的財務制度,營利法人分支機構還領取獨立的營業執照。為便於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允許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本條第2款第一句前半部分明確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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