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既未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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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既未遂如何認定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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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既未遂如何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為了製造毒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製造毒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購進製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着手製造毒品,尚未製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製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製毒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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