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既遂、未遂認定標準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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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既遂、未遂認定標準具體是什麼?

毒品犯罪既遂、未遂認定標準具體是什麼?

實行了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未遂,沒有實行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所謂犯意表示,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屬於犯罪思想的範疇。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徵是:

(1)行為人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而停止下來;

(3)行為人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態的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都是犯罪尚未完成,都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所不同的是停止犯罪的行為階段不同,預備是停止在預備行為階段,未遂是停止在實行行為階段,犯罪預備形態是在尚未着手實施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未遂形態是已着手實施實行行為後停止。這樣,犯罪的實行行為就成為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範疇,只要知道了什麼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就很容易區分犯罪的預備和未遂。我們知道了什麼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只要知道它已經實行了此行為還是沒有實行此行為就可以了,實行了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未遂,還沒有實行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預備。同樣,我們只要知道什麼是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也就可以區分毒品犯罪的預備和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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