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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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條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條的相關內容有以下: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 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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