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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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到底是什麼意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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