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車禍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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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車禍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兒童車禍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2、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上,《道路交通處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是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5、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我國在賠償兒童車禍死亡標準,主要是根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車禍死亡兒童户籍所在之地和長期居住地依法進行賠償。兒童車禍死亡賠償計算方法,兒童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根據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去年年度城鎮居民平均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平均純收入標準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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