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當得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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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當得利的原因
不當得利的濫用原因
不當得利之所以被濫用是因為不當得利不屬於違法

比如很多小事都屬於不當得利:買東西時多收了錢,撿錢沒有還給失主都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有善意和惡意之分。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受有損失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並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

對不當得利中的善意與惡意區分源於非給付不當得利中一種,即:基於受益人的行為中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時,這又因無權處分是有償處分與無償處分、受讓人是善意與惡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於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不以無過失而不知者為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亦屬善意。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於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後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遺失等不能返還時,於現存利益範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

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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