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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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69條
第69條解讀

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修訂後的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確立了舊條文沒有的兩個制度:一是數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並存的,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執行,即確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併罰制度;二是數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並存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需執行,即確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並罰、拘役和管制並罰制度。


以上便是刑法修正案九六十九條所對應的內容,從此次修改的第69條來看,國家雖然對死刑方面做了讓步,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卻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而這個第六十九條便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點。對於有期徒刑和管制不再存在合併執行的問題了,所有的管制刑罰都必須進行,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危險份子還是比較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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