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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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在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後,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和更改的,但涉及到存在法定可以解除的條件時,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具體情況下由雙方協商進行解除處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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