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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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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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轉繼承後是否還存在代位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但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轉繼承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法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現在通常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

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轉繼承人應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健在的所有合法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則本案中被繼承人的子女既是法定繼承人又是轉繼承人,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就會超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這與繼承法第十三條是相違背的。另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亡,產生第一次繼承,其後被轉繼承人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產生了第二次繼承。第二次繼承也是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製度中包括了代位繼承原則。由於存在較大的爭議,研究中多數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轉繼承中不應有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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