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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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可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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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嗎

符合撤銷條件即可。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3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
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於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但是,與違法合同以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不同,這種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即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也還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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