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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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怎麼區別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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