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改革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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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改革改制
企業改革改制的基本取向

(一)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市屬國有工業企業要通過引進境外資本、外埠資本和民間資本,加速國有資本的退出。改製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國有股比重原則上控制在30%以下,也可以全部退出。


(二)加速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要深化公司制改革,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產權多元化。國有中小型企業可採取整體出售、職工和經營者持股等多種形式實現改制。對資不抵債、經營難以為繼的國有企業,依法實施破產、關閉。用3年左右時間完成改制任務,總體上將市屬工業企業國有資產比重降到30%以下。


(三)由各出資方共同協商、自主確定改制企業是否設置職工股。在設置職工股的改制企業中,職工可在自願的前提下出資持股。改製為股份合作制的小企業,可實行職工全員持股和經營者相對持大股,其中管理層持股一般不超過職工股的50%,主要經營者持股一般不超過管理層的50%。


(四)職工持股可採取多種形式。一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持股;三是委託信託公司代表職工持股。對擬上市公司以法人形式持有的職工股,需按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試行社保機構持股。企業改制時,可從評估後的國有淨資產中劃出相應部分,抵償所欠繳的社保基金,社保機構可用此項資產試行入股改制企業,股權可以轉讓


(六)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或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改制企業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入股價值由持有者與企業協商確定,技術股佔總股本的比重不設上限。


(七)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原則上應先剝離或同步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實行主輔分離、產權分拆、企業分立,分別改制。對輔業企業改制可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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