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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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的區別
冷暴力屬於家庭暴力嗎

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此之前,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當中,該《解釋》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就是將我們常説的“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保護的範疇。這是截至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麼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要麼沒有明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這一專門法的頒佈實施,有力地彌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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