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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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域名權屬侵權糾紛起訴狀
財產侵權停止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財產侵權停止糾紛起訴狀


原告:※※,女,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被告:※※,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賠償原告花架等裝潢損失¥ 元;


2、請求判令返還原告所有的空調外機一隻;


3、請求判令被告不得進入原告的專有露台及陽台空間、並不得在原告露台空間內安裝空調外機;


4、請求判令被告消除房屋滲水隱患,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元;


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分別系無錫市※※大道320-201、301室(※※小區)的業主。


原告擁有一處露台,依據最高院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該露台屬於原告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被告擅自進入原告的露台空間,在原告的露台空間內安裝空調外機。在該幢建築物的設計規劃中,此處部位不能安裝空調外機,同時,該部位處於原告的露台空間內,又位於原告主卧的外牆上部,空調出風口面向露台空間內部,其工作時的熱風充斥了原告相對封閉又狹窄的露台空間,致使原告根本無法使用專有的露台空間,同時空調外機的震動及噪音也極度影響原告房屋內居住人員的睡眠與休息。


被告經合理催告後未能排除妨害,停止侵權行為,原告即採取自力救濟的措施。此後被告又報復性的數次擅自闖入原告專有的露台、陽台空間,砸毀原告的景觀花架、防盜、爬水泥釘等裝潢設施,違法拆除原告位於陽台空間內的空調外機並非法佔有。


原被告為上下樓層的鄰居,在互不妨礙各自不動產權能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不動產的使用均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專有露台空間內且建築設計不能安裝空調外機的部位安裝空調外機,直接影響了原告對專有露台空間的使用權利以及正常的休息。被告衞生間的滲水隱患也影響了原告對專有部分的使用,同時也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利,並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無錫※※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簽名)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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