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發現新罪或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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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發現新罪或漏罪
審判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後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1、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與漏罪的判決刑期按照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進行並罰,得出一個應服刑的刑期。

2、用這個應服刑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餘的刑期。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做出宣判後,之後又發現尚有漏罪沒有處理,或者罪犯在監獄又犯罪的,應該再次開庭。對於漏罪的量刑,採取先並後減的方式計算刑期。也就説先將漏罪和之前罪名一起做出判決,用得到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算出應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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