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優先受償怎麼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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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概念

代位權的優先受償怎麼實現?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38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

三、代位權優先受償的三大理由

1、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歸於債務人,但此時債務人對此財產的處分權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絕受領方式妨礙債權的實現;

2、債權人可依行使代位訴訟請求權的先後受償。而不能依照幾個債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或"共同平等受償",這與民法中債權制度的內在精神是協調一致的;

3、"誰主張代位權誰受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四、代位權行使的作用

它有利於債權的儘早實現,加速民事流轉,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即它使債權人能積極主動地保障,維護自身債權的實現,提高對債權的保護力度;反之按"入庫規則",所有債權人平等受償,會出現債權人都不會主動積極行使代位權,而是坐享其成,這會嚴重損傷拿起武器,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積極性,不利於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場經濟秩序。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代位權的優先受償的所有相關,大家在進行代位權訴訟時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許可,就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這就是代位權的優先受償的表現。所以,代位權的規定對債權人來説也是一項救濟權利。更過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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