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設施維修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房屋租賃設施維修協議
房屋租賃日常維修誰負責
出租房維修責任是最為常見的一個問題,《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就是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房東承擔。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果房東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拒絕維修,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房客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房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現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容易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 其實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後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具體分析。比如按照規定,若因房客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由房客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此具體操作時,我們應該儘量將承租人過錯這一項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合同法》規定,房客經房東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房客未經房東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房東則可以要求房客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房東同意房客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比較少見,因為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會爭議較多,也需要有所注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