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房屋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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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房屋維修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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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但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明確結論:出租人有義務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負有維修義務。當然,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也有例外:

一是雙方如果明確約定,相關租賃物或附屬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以雙方約定為準。

二是如果租賃物或附屬物是因為承租人不按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造成損害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這裏必須強調的是: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雙方並未約定由承租人履行維修義務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方應妥善處理應對,不能放任不管。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當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時,法律已明確了承租人的權利,即可以自行維修,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承租人可以起訴要求出租人承擔,也可以直接從租金中扣除,這是出租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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