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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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裁決解除勞動關係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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