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哪些呢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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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哪些呢,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哪些呢,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以下幾種:
1、家屬對青少年的管教不力,如留守兒童;
2、學校教育的失當;
3、社會環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4、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程度低。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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