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用設施罪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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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用設施罪量刑規定
破壞軍用設施罪量刑規定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家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台、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   船艇等。重要軍用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用通信,是指軍用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     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用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用設施、軍用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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