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水利設施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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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水利設施罪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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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水利設施量刑標準

下面是破壞水利設施量刑標準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破壞公眾水利設施,是妨害公共安全違法行為,如果被查處,依法要按上述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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