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前 - 申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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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前 申請和解
企業破產的申請和受理

1、申請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受理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不是全部一帆風順的,有的企業可能由於自身的管理問題或者是外部的競爭導致出現問題這個時候會面臨着破產,在破產之前會存在一定的債權債務,合法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企業破產法制定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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